- 作者/赖宜欣,台北大学法律系法学组学士,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硕士,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特别研究生,现为执业律师。
编按:在出现Deepfake之後,网路世界进入了「眼见不为凭」的年代。本次泛科学和法律白话文合作策画「Deepfake 专题」,从Deepfake 技术与辨伪技术、到法律如何因应。科技在走,社会和法律该如何跟上、甚至超前部署呢?一起来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!
看完国外针对深度造假技术的相关规范,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台湾。现行台湾法规,对於使用深度造假的数位性犯罪,其实规范相当不足,常见质疑包括有人提出「罪刑是否相当」或有谓「对於未经同意拍摄散布、或是未真实发生的性影像,并没有特别规范」等。
而在诸多立委、妇女团体及法界人士的促请下,连蔡英文总统也都跳出来发文,呼吁民众关注此类事件,并宣示政府会重新盘点法规,研拟推动修法。法务部也称将朝「加重刑法相关刑责」的方向办理。
不过不少声音认为,虽然修正《刑法》相关规定是较为简便,但《刑法》目的只在「究责」,如果真要防制数位性暴力,应该要从前端宣导与预防着手,并於事後保护被害人的身心发展。举例来说,如若进入刑事诉讼,被害人可能会因公开审理的缘故,形成二度受创。种种因素都指出,相关管制应较适合朝制定「专法」的方向发展。
先来看看刑法修正草案的内容
2021 年 11 月 17 日,法务部提出《刑法》修正草案。将保护的范围主要分成三种:
第一,针对「真实的性私密影音」,加重处罚「窃录性影音」的行为,明文处罚窃录性影音以及进一步散布、传送或供他人观览的行为,最重可处五年有期徒刑。且不但未经同意窃录会构成犯罪,即使在经同意後所收录的性私密影音,也不能在未经同意下散布播送。
第二是针对「不实的性影音」,不论是制作合成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观览,这些都是犯罪行为,最重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还意图营利,更会加重处罚到 7 年。
第三则是针对「不实活动、言论、谈话的影音或其电磁纪录」,若是意图散布而制作前述内容,或散布、播送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观览相关内容,则会受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,如果意图营利,更会加重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参考国外规范,台湾或有可借镜之处
透过上述的《刑法》修正草案,台湾对於「性私密影音」的管制,终於有了较为清楚的规范。不过,这样的修法是否足以遏止数位性犯罪了呢?跟国外规范比一比,笔者此处整理几点,或可供後续立法借镜的地方。
一、性犯罪配套对策与保安处分的多元性
韩国相关立法有相当多元的「保安处分」,其中针对性犯罪,设有「性暴力治疗计画、人身情报公开、儿少及身障等福利机构之就业禁止、电子脚镣」等配套。
举例来说,2021 年 11 月,N 号房中主要犯罪者们,陆续被判以 15 年到 42 年不等的刑期,而法院在刑期外,更另外作成了多种「保安处分」,除了要求主要营运者及初始创房者「公开身分情报 10 年」,并「限制其在儿少机关及身心障碍人士福祉设施就职」外,也须「配戴定位追踪的电子装置 30 年」(注)。
回来看看台湾,因为台湾没有制定专法,性犯罪在判刑之余,相关配套措施是依《刑法》第 91 条之 1 规定,以及《性侵害防罪防治法》相关规定办理,其中最广为所知的是对性犯罪行为人进行「强制治疗」。
但问题来了,大法官在司法院释字 799 号解释中,认为「现行强制治疗制度长年运作结果,有趋近於刑罚之可能。」也就是说,长期接受强制治疗者,如果仍未达到或无法达到,显着降低再犯危险的治疗目标,就会被一而再强迫接受治疗,等同让受治疗者变相被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,犹如终身监禁,而有抵触宪法之疑虑。
因此,卫福部因此研拟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修正草案,在第 37 条增订:「经监定、评估,认有继续执行之必要或认无法达到其再犯危险显着降低治疗目标者,法院得依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声请延长强制治疗或命接受科技设备监控;其延长或监控期间,每次以三年为限。」
简单来说,对於接受强制治疗的加害人,是采以 3 年为限度施以监控。虽然这是在权衡「病人的治疗」跟「犯人的人权」两难下的决定,但也让民间非常担心是否有纵放社会,提升再犯风险的问题,并呼吁政府应予强化社会安全机制。
有监於此,韩国法在处理性犯罪时配套措施的多元,以及从 N 号房判决中看到,赋予法官对保安处分期间订定的权限,也比台湾宽松许多,在这些做法或许是台湾可参考之处。
二、修法似漏未规范处罚未遂犯?
本次台湾的刑法修正,似乎并未囊括未遂犯的处罚。在韩国的《性暴力犯罪法》中,对於数位性暴力的犯罪行为,都设有处罚未遂犯的规定。由於未遂犯的处罚,必须有明文规定才能办理,这应该是个法规漏洞,希望未来能立法加以补足。
三、考量组织犯罪可能性,制定加重条款防范
在数位性犯罪的问题中,也必须要注意组织犯罪的态样。从韩国 N 号房事件可以清楚发现,当数位性暴力以组织犯罪形式开始扩大时,受害程度会急遽上升,受害人也更加难以抵抗。
韩国法院就认为,N 号房的主要犯罪者们,创设色情房并加以营运分工,是构成组织犯罪 。台湾其实也有前车之监,在诈骗集团盛行时,为了应对这种犯罪行为组织化的情况,修订了诈欺罪的规定──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诈欺罪时,会受到比单纯诈欺罪更重的处罚。
既然数位性犯罪,非常有可能发展成组织化的犯罪,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以考量像诈欺罪一样,制定集团犯罪的加重条款来加以防范。
四、应考量将「持有与购买者」纳入规范
由於台湾这次修法并没有将「持有与购买者」入罪,但因为有「散布、营利」之人,就一定会有「购买、持有」之人,对於这种只处罚一方的疑虑,韩国法界已出现促请立法规范的声音 ,台湾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起处罚「持有与购买者」呢?
对此,有论者担心,若贸然将持有购买性影像的行为定罪,会因为付费会员过多造成打击过广的问题;甚至多数行为人可能只是抱持「性好奇」,甚至是心理尚未成熟、未能认知犯罪的未成年人──这样贸然处罚可能会与儿少保护有所冲突,因此需要考量比例原则 。
然而,正所谓「杀头生意有人做,赔钱生意无人做」,若仅单向处罚产出性影像的一方,而对为数众多的持有与购买者完全不规范,行为人在评估营利利润大於刑责风险下,仍会前仆後继的进行数位性犯罪行为。
这麽一来,将无法根本性地遏止数位性犯罪。被害人必须经历的心理创伤,甚至对名誉、事业的影响,都是对於被害人无法抹灭的痛苦 。
因此,笔者仍倾向赞成韩国律师界的意见「不能再让当事人的犯罪受到好奇心的保障,任何一次的收看、分享、储存或散布都是犯罪」,应该将持有与购买列入处罚。但同时也应该在教育及基层机关上,积极推动「犯罪预防」、「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传」、「成立儿少性犯罪调查专责部门」等,处罚与教育两者并行不悖。
五、对「强暴胁迫」的数位性暴力,漏未规范?
韩国《性暴力犯罪法》在 2021 年 1 月 24 开始,将「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强暴胁迫」列入犯罪 ,也就是明确规定用性私密影像来强暴胁迫被害人的行为,是一种犯罪。而参考 N 号房事件,胁迫的对象应不只限於被害人本人,如以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来胁迫他人,也是犯罪 。
就像报导指出,前述事件的被害人,就受到行为人胁迫「将公开人身情报并对亲友不利」,让其直接自行制作性剥削影片。甚至对青少年们进行强奸、类似性行为後,将影像摄影传送,以要散布子女的裸照,胁迫被害青少年的父母。
性私密影像的产生,并不一定是由犯罪行为人制作,也很有可能是胁迫被害人自己制作。这常见於双方过往曾有亲密关系,也因此取得相关性私密素材,事後却将此私密内容作为胁迫工具。
台湾的《刑法》修正草案,目前并没有就「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强暴胁迫」有所规范。对比近来立委高嘉瑜受到家暴及被威胁外流性私密影像的事件,这也彰显了法规缺陷的问题,应该即时检讨。
六、考量搭配事前规范的可行性
台湾及韩国,目前都较着重在处罚「利用当下(制作、编辑、合成加工)」及「利用後(散布、营利)」的行为,并未有针对事前的规范。
或许可以考量搭配日本和欧盟的模式,在利用深度造假等技术前就予以分类,赋予行为人相对应的事前注意义务(如:告知影像是以深度造假技术制作的通知义务、加注警语等),以减少後续不当使用的产生。并可透过专家会议及政府部门定时检讨等方式,达成与时俱进的 AI 利用规范。
又或像是美国的《深度造假问责法》(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)草案,要求使用深度造假技术制作影片的人负起责任。例如,若影片内含有虚假人物的视觉元素,制作者应嵌入数位浮水印(Digital watermarking),让阅听者能清楚识别这份影音包含更改後的音档或视觉元素,或要求提出更改声明,以及对更改程度的简单描述。
遏止AI滥,用前置作业、处罚、教育宣导应三方并行
台湾目前在数位性犯罪的整体应对上,仍有许多可以检讨的地方。在前置阶段,可以参考欧盟、日本或美国,针对 AI 功能进行分类采取如通知义务、加注警示等对应措施。在处置不当利用深度造假等技术时(如数位性犯罪),则应注意「处罚未遂犯、处罚购买及持有者、列入数位性犯罪的强暴胁迫、注意组织犯罪防范」等面向,以期细致化处罚或配套措施。而防治数位性犯罪的相关教育宣导,更是不可或缺的。毕竟良善的文化才能确保人人尊重彼此,从源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。
本文爬梳现状,整理可供借镜之处,希望本文有助於未来数位性暴力的防制更加完善。
注解
- 注:包含「博士房营运人(确判 42 年有期徒刑)、最初创设 N 号房之人(确判 34 年有期徒刑)、协助营运的副手们(各确判 15 年有期徒刑)」。此参韩国日报相关报导如:「N번방’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, ‘박사방’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」、박사방’ 운영자 조주빈,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…공대위 “끝이 아닌 시작。
参考资料
一、中文部分
- 妇女救援基金会,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草案。
- 江镐佑,小玉换脸罪责如「转传A片」?数位性暴力法制的缺角。
- 姜冠霖、王硕勋,从陌生人到熟人凌辱,韩国Deepfake数位性犯罪修法的启示。
- 洪敏隆,数位性暴力在台湾无法可管?民团诉求专法防止挖面事件再发生。
- 现代妇女基金会, 大法官「性侵犯强制治疗」释宪出炉!民间呼吁:高再犯风险回归社区,须强化安全机制。
二、外文部分
- 韩国日报,「N번방’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, ‘박사방’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」、「박사방운영자 조주빈,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…공대위“끝이 아닌 시작」
- ‘딥페이크 처벌법’ 신설하긴 했지만, ‘반쪽’ 짜리 법안입니다 。
- 韩国《性暴力犯罪之处罚等相关特例法》。
- 대법원 2021도11753, 2021전도112(병합) 대법원 2021도11816‘n번방’ 최초 개설자 ‘갓갓’, 징역 34년… 박사방 ‘부따’, 징역 15년 확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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